11月26日,公安部會同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工業和信息化部、中國人民銀行聯合印發的《電信網絡詐騙及其關聯違法犯罪聯合懲戒辦法》已對外公布,辦法將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當前廣電移動通信等新業務正處于穩定發展階段,廣電5G移動用戶規模已接近3000萬戶,而近些年來電信詐騙犯罪活動較為猖獗,本著源頭治理原則,各廣電網絡公司在業務經營過程中一定要認真學習相關法律法規,共同為電信反詐提供應盡的責任。因此,此次四部門印發的“聯合懲戒辦法”也需要系統性學習。
本辦法規定的懲戒對象包括:
(一)因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活動,或者實施與電信網絡詐騙相關聯的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妨害信用卡管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及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偷越國(邊)境等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員;
(二)經設區的市級以上公安機關認定,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個人和相關組織者:
1.非法買賣、出租、出借電話卡、物聯網卡、固定電話、電信線路、短信端口、銀行賬戶、支付賬戶、數字人民幣錢包、互聯網賬號等三張(個)以上,或者為上述卡、賬戶、賬號提供實名核驗幫助三張(個)以上的;
2.非法買賣、出租、出借電話卡、物聯網卡、固定電話、電信線路、短信端口、銀行賬戶、支付賬戶、數字人民幣錢包、互聯網賬號等三次以上,或者為上述卡、賬戶、賬號提供實名核驗幫助三次以上的;
3.向三個以上對象非法買賣、出租、出借電話卡、物聯網卡、固定電話、電信線路、短信端口、銀行賬戶、支付賬戶、數字人民幣錢包、互聯網賬號等,或者提供實名核驗幫助的;
4.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虛構代理關系開立電話卡、物聯網卡、固定電話、電信線路、短信端口、銀行賬戶、支付賬戶、數字人民幣錢包、互聯網賬號等的;
具有前三種情形之一,雖未達到數量標準,但造成較大影響、確有懲戒必要的,報經省級以上公安機關審核認定,可以列為懲戒對象。
懲戒對象為單位的,可以同時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實施懲戒。懲戒措施包括金融懲戒、電信網絡懲戒、信用懲戒。
電信業務經營者、互聯網服務提供者應當對懲戒對象落實以下電信網絡懲戒措施:
(一)限制懲戒對象名下的電話卡、物聯網卡、固定電話、電信線路、短信端口等功能以及過戶等業務;
(二)限制懲戒對象名下電話卡注冊的存在涉詐風險的互聯網賬號功能及業務;
(三)不得為懲戒對象開立新的電話卡、物聯網卡、固定電話、電信線路、短信端口,存在涉詐風險的互聯網賬號等以及提供網站、應用程序的分發、上架等業務;
以上涉及懲戒的通信業務、互聯網應用等應當具備較高的涉詐屬性和安全風險,具體懲戒范圍由公安機關會同行業主管部門認定。在懲戒期內,懲戒對象在收到公安機關懲戒通知后十個工作日內可申請保留一張名下非涉案電話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