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2日,國家數據局向社會公開征求《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實施規范(試行)》意見。
“意見稿”明確,授權運營,是指將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國家行業主管部門持有的公共數據資源,按照法律法規和相關要求,授權符合條件的運營機構進行治理、開發,并面向市場公平提供數據產品和技術服務的活動。實施機構,是指由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或國家行業主管部門結合授權模式確定的、具體負責組織開展授權運營活動的單位。運營機構,是指按照規范程序獲得授權,對授權范圍內的公共數據資源進行開發運營的法人組織。
“意見稿”指明,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國家行業主管部門可將依法持有的公共數據資源,在不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利益,不侵犯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個人信息權益的前提下,納入授權運營范圍。以政務數據共享方式獲得的其他地區或部門的公共數據,用于授權運營的,應征得共享數據提供單位同意。
開展授權運營活動,不得濫用行政權力或市場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競爭,不得利用數據和算法、技術、資本優勢等從事壟斷行為。運營機構應依法依規在授權范圍內開展業務,不得直接或間接參與授權范圍內已交付的公共數據產品和服務再開發。鼓勵其他經營主體對運營機構交付的公共數據產品和服務再開發,融合多源數據,提升數據產品和服務價值,繁榮數據產業發展生態。
“意見稿”還提出,實施機構應當根據審定同意后的實施方案,按照法律法規要求,以公開招標、邀請招標、談判等公平競爭方式選擇運營機構。運營機構應具備數據資源加工、運營所需的管理和技術服務能力,經營狀況和信用狀況良好,符合國家數據安全保護要求。
實施機構應建立健全安全可控的開發利用環境,充分利用現有信息系統資源,鼓勵集約化建設,支持安全可信流通技術應用,確保數據資源開發利用過程可管、可控、可追溯。
運營機構應公開公共數據產品和服務清單,定期向社會披露公共數據資源使用情況,接受社會監督。鼓勵實施機構、運營機構依法合規通過技術、產品和服務、收益等方式,支持各地區、各部門數據治理和服務能力建設。
供水、供氣、供熱、供電、公共交通等公用企業持有的公共數據資源的開發利用,可參考本規范有關程序要求授權使用,維護公共利益和企業合法數據權益,接受政府和社會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