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4日,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印發的《中央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已對外公示,將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該辦法所稱中央企業,是指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根據國務院授權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
國務院國資委按照國有資產出資人的職責,對中央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履行以下職責:
(一)負責指導督促中央企業貫徹落實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及有關法律法規、標準等。
(二)督促中央企業主要負責人落實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的責任和企業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做好對企業負責人履行安全生產職責的業績考核。
(三)依照有關規定,參與或者組織開展中央企業安全生產檢查、督查,督促企業落實各項安全防范和隱患治理措施。
(四)參與中央企業特別重大事故的調查,負責落實事故責任追究的有關規定。
(五)督促中央企業做好統籌規劃,把安全生產納入中長期發展規劃,保障員工健康與安全,切實履行社會責任。
國務院國資委對中央企業安全生產實行分類監督管理。中央企業依據國務院國資委核定的主營業務和安全生產的風險程度分為三類:
第一類:主業從事煤炭及非煤礦山開采、建筑施工、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運使用、交通運輸、冶金、機械、電力、建材、倉儲等企業。
第二類:主業從事電子、醫藥(化學制藥除外)、紡織、旅游、通信等企業。
第三類:除上述第一、二類企業以外的企業。
企業分類實行動態管理,可以根據主營業務內容變化及企業申請進行調整。
辦法中規定,第一類中央企業、涉礦中央企業集團總部應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總監,所屬安全風險高的企業應全面推行專職安全生產總監制度。第二、三類中央企業所屬安全風險較高的企業應參照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總監。
中央企業應當按照“誰主管誰負責”原則,明確各職能部門的具體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各職能部門應當將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分解到相應崗位,實行“一崗雙責”。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部門要發揮統籌、協調、指導和監督作用,加強考核巡查,督促各職能部門安全生產責任落實。
國務院國資委對發生重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半年內發生3起及以上較大生產安全事故、1個月內發生2起及以上較大生產安全事故的中央企業進行通報,并對其負責人進行約談。國務院國資委參與中央企業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并根據事故調查報告及國務院批復負責落實或者監督對事故有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處理。
企業考核年度內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對其負責人年度經營業績考核結果予以降級,降至下一考核級別:
(一)第一類企業。發生重大及以上生產安全責任事故且承擔主要責任的;發生特別重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且承擔次要責任的。
(二)第二類企業。發生重大及以上生產安全責任事故且承擔主要責任或次要責任的。
(三)第三類企業。發生重大及以上生產安全責任事故且承擔責任的。
(四)存在瞞報生產安全事故行為的。
(五)企業發生承擔主要責任的較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起數累計達到降級規定的。
考核任期內發生2起及以上瞞報事故或者1起及以上特別重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且承擔主要責任的企業,對其負責人任期經營業績考核結果予以降級,降至下一考核級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