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7日,國務院發第752號令《國務院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該系列修改和廢止的行政法規中有涉及到電信及網絡文化等方面的內容。
1)涉及的電信方面的部分修改內容
將《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管理規定》第二條修改為“外商投資電信企業,是指外國投資者依法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經營電信業務的企業。”
將第六條修改為“經營基礎電信業務(無線尋呼業務除外)的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的外方投資者在企業中的出資比例,最終不得超過49%,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經營增值電信業務(包括基礎電信業務中的無線尋呼業務)的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的外方投資者在企業中的出資比例,最終不得超過50%,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將第十一條改為第十條,修改為“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經依法辦理市場主體登記后,向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申請電信業務經營許可并報送下列文件:
“(一)投資者情況說明書;
“(二)本規定第八條、第九條規定的投資者的資格證明或者有關確認文件;
“(三)電信條例規定的經營基礎電信業務或者增值電信業務應當具備的其他條件的證明或者確認文件。
“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對前款規定的有關文件進行審查。屬于基礎電信業務的,應當在受理申請之日起180日內審查完畢,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屬于增值電信業務的,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60日內審查完畢,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頒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將第十三條改為第十一條,修改為“外商投資電信企業投資者情況說明書的主要內容包括:投資者的名稱和基本情況、各方出資比例、外方投資者對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的控制情況等。”
將第十八條改為第十三條,修改為“違反本規定第六條規定的,由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吊銷《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
將第二十條改為第十四條,刪去其中的“并由原頒發《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的商務主管部門撤銷其《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
2)涉及到網絡文化經營方面的修改內容
將《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第十一條第二款中的“申請信息網絡安全審核。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經實地檢查并審核合格的,發給批準文件”修改為“承諾符合信息網絡安全審核條件,并經公安機關確認當場簽署承諾書”;第三款中的“申請人取得信息網絡安全和消防安全批準文件后”修改為“申請人執信息網絡安全承諾書并取得消防安全批準文件后”;在第四款后增加一款,作為第五款:“文化行政部門發放《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的情況或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擬開展經營活動的情況,應當向同級公安機關通報或報備。”
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二條:“公安機關應當自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正式開展經營活動20個工作日內,對其依法履行信息網絡安全職責情況進行實地檢查。檢查發現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未履行承諾的信息網絡安全責任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可以并處1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門吊銷《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