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8日,《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數字貿易改革創新發展的意見》正式對外公布。
主要目標提出,到2029年,可數字化交付的服務貿易規模穩中有增,占我國服務貿易總額的比重提高到45%以上;數字貿易基礎設施布局進一步完善,適應數字貿易發展的體制機制基本建立,數字領域對外開放水平大幅提高,與國際高標準經貿規則對接全面加強。到2035年,可數字化交付的服務貿易規模占我國服務貿易總額的比重提高到50%以上;有序、安全、高效的數字貿易治理體系全面建立,制度型開放水平全面提高。
支持數字貿易細分領域和經營主體發展方面:
(一)積極發展數字產品貿易。加強數字應用場景和模式創新,提升數字內容制作質量和水平,培育拓展跨境數字交付渠道,提升國際競爭力。
(二)持續優化數字服務貿易。促進數字金融、在線教育、遠程醫療、數字化交付的專業服務等數字服務貿易創新發展,提升品牌和標準影響力。發展云外包、平臺分包等服務外包新業態新模式,推動服務外包加快數字化轉型。
(三)大力發展數字技術貿易。加強關鍵核心技術創新,加快發展通信、物聯網、云計算、人工智能、區塊鏈、衛星導航等領域對外貿易。
(四)推動數字訂購貿易高質量發展。鼓勵電商平臺、經營者、配套服務商等各類主體做大做強,加快打造品牌。推進跨境電商綜合試驗區建設,支持“跨境電商+產業帶”發展。推進數字領域內外貿一體化。
(五)培育壯大數字貿易經營主體。培育一批具有較強創新能力和影響力的數字貿易領軍企業。積極培育外向度高、具有獨特競爭優勢的中小型數字貿易企業。構建大中小企業相互促進、協同發展的良好生態,打造具有國際競爭力的數字產業集群。支持數字平臺企業有序發展,在引領發展、創造就業、國際競爭中發揮積極作用。
推進數字貿易制度型開放方面:
(六)放寬數字領域市場準入。完善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模式,推動電信、互聯網、文化等領域有序擴大開放,鼓勵外商擴大數字領域投資。深入破除市場準入壁壘,提高數字貿易領域外商投資企業在境內投資運營便利化水平。
(七)促進和規范數據跨境流動。健全數據出境安全管理制度,完善相關機制程序,規范有序開展數據出境安全評估。在保障重要數據和個人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建立高效便利安全的數據跨境流動機制,促進數據跨境有序流動。
(八)打造數字貿易高水平開放平臺。高標準建設數字服務出口平臺載體,打造數字貿易集聚區。主動對接國際高標準經貿規則,鼓勵數字領域各類改革和開放措施在有條件的數字服務出口平臺載體、自由貿易試驗區和自由貿易港開展先行先試和壓力測試。發揮好中國國際進口博覽會、中國國際服務貿易交易會、全球數字貿易博覽會等平臺作用,推進數字貿易領域交流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