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4日,《關于移動通信轉售業務正式商用的通告(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正式下發,這意味著為期四年多的移動轉售試點期基本宣告結束。2018年移動轉售業務迎來正式商用。
附《征求意見稿》全文如下: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移動通信轉售業務正式商用的通告
(征求意見稿)
為鼓勵移動通信業務和服務創新,提升移動通信市場競爭層次和服務水平,促進移動通信市場健康有序發展,工業和信息化部自2013年5月起開展了移動通信轉售業務試點工作。目前,移動通信轉售業務已具備正式商用條件,現就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民營企業、國有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可以依法申請經營移動通信轉售業務。
二、自2018年 月 日起,申請經營移動通信轉售業務的企業,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管理規定》《電信業務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向工業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簡稱電信管理機構)提交申請材料,申請相應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
三、申請經營移動通信轉售業務的企業,應具備與基礎電信企業簽訂的商業合同。合同中應包括合作地域范圍、號碼資源、批發價格、互聯互通、日志留存、垃圾信息和騷擾電話治理、防范和打擊通訊信息詐騙、用戶權益和用戶個人信息保護、履約保障、市場退出和用戶善后等各方面的合作機制、配合流程、責任劃分等內容。
四、經電信管理機構批準已開展移動通信轉售業務試點的企業(以下簡稱試點企業),應自2018年 月 日起,按照本通告規定簽訂商業合同、申請辦理更換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申請期間,可繼續開展相應業務,基礎電信企業應繼續做好合作、服務及保障工作。電信管理機構將綜合考慮試點期間總體情況,依法開展相關審批工作。
五、試點企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進入退出程序:
(一)因自身原因,決定不再經營的;
(二)基礎電信企業與試點企業終止合作,試點企業不能繼續經營的;
(三)自本通告發布之日起2年內未獲得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的;
(四)因責任落實不到位,導致重大通訊信息詐騙案件發生或涉通訊信息詐騙舉報通報問題嚴重的;
(五)因責任落實不到位或經營服務出現嚴重問題,導致惡性群體事件發生的;
(六)試點企業因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被宣告破產而終止經營的。
六、試點企業進入退出程序,按照以下規定執行:
(一)如遇第五條第一項情形,試點企業應提前90日向社會公告,通知所涉及用戶和合作基礎電信企業,向電信管理機構提交退出申請、用戶善后處理方案、社會公示情況說明等材料,同時妥善處理用戶預付費返還、費用結算、爭議解決等事宜;
(二)如遇第五條第二項情形,基礎電信企業應提前90日向電信管理機構報告,說明理由。試點企業應同時向社會公告,通知所涉及用戶,向電信管理機構提交退出申請、用戶善后處理方案、社會公示情況說明等材料,同時妥善處理用戶預付費返還、費用結算、爭議解決等事宜;
(三)電信管理機構在收到試點企業終止經營轉售業務的申請或基礎電信企業終止與轉售企業合作的報告后,應當向社會公示,公示期為30日。自公示期結束60日內,電信管理機構應收回并注銷試點批文;
(四)如遇第五條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情形,電信管理機構應當向社會公示,公示期為30日。自公示期結束60日內,電信管理機構應收回并注銷試點批文。期間,試點企業應向社會公告,通知所涉及用戶,向電信管理機構提交用戶善后處理方案、社會公示情況說明等材料,同時妥善處理用戶預付費返還、費用結算、爭議解決等事宜;
(五)如遇第五條第六項情形,試點企業清算及用戶善后事宜按國家有關法律規定辦理。
(六)試點企業進入退出程序,未按國家有關規定做好用戶善后工作,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依法依規納入電信業務經營不良名單或失信名單。
七、工業和信息化部根據基礎電信企業需求,為其核配移動通信轉售業務專用號段。基礎電信企業應做好相應的數據開通工作,并根據轉售企業的需求,合理分配碼號資源供其使用,確保碼號資源的有效利用。轉售企業根據自身業務需求,可向工業和信息化部申請移動轉售客戶服務號碼,并應嚴格按照批準的位長、用途等規范使用碼號。
八、基礎電信企業給予移動通信轉售企業(以下簡稱“轉售企業”)的批發價格應低于基礎電信企業同類業務平均業務單價(或套餐價格),鼓勵雙方企業根據市場情況及商業合同約定,及時對批發價格進行調整。
九、轉售企業應按要求設立網絡信息安全管理機構,配備相應管理人員,依法依規落實電話用戶實名登記要求,保護用戶個人信息,切實落實防范和打擊通訊信息詐騙工作要求。
十、轉售企業應按照法律相關規定,為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維護國家安全和追查刑事犯罪活動,提供支持和協助。
十一、轉售企業應在各個業務開通省(區、市)設立專門的負責人員,定期向電信管理機構提交企業發展情況報告等,按照電信管理機構要求,做好用戶服務保障和投、申訴處理。
十二、轉售企業應進一步規范用戶服務協議,通過用戶服務協議明確告知雙方權利、義務以及糾紛處理原則和違約責任等事項,特別要包括企業終止經營時,預付費返還、爭議解決等相關問題的處理原則。
十三、轉售企業應對預收資金進行嚴格管理,做到專款專用,在用戶未消費前不得劃入企業收入,嚴禁用于不動產、股權、證券等投資及借貸。
十四、轉售企業應規范財務管理制度,于每年4月30日前,向電信管理機構提交上一年度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每年8月31日前,提交當年上半年的財務會計報告。
十五、基礎電信企業應進一步拓寬與轉售企業合作思路,積極開放更多業務功能,完善支撐轉售業務系統建設和服務體系,按照企業互聯業務相關技術規范,做好業務開通、話單傳遞等支撐保障。
十六、基礎電信企業應做好轉售業務用戶日志留存工作,并為轉售企業提供垃圾短信和騷擾電話治理、防范和打擊通訊信息詐騙等技術支持。
十七、轉售企業違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網絡信息保護的決定》《網絡安全法》《反恐怖主義法》《電信條例》《電信業務經營許可管理辦法》《關于防范和打擊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的通告》等相關法律法規以及本通告規定,由電信管理機構依法進行查處,情節嚴重的,依法吊銷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對試點企業取消移動通信轉售業務試點資格。
十八、電信管理機構應緊密跟蹤、分析移動通信轉售業務發展情況,及時解決市場問題,規范企業經營行為,加強市場監督檢查,切實保障用戶合法權益,加強網絡和信息安全監管,為轉售企業健康發展營造良好環境。
工業和信息化部
2018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