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8日,2007年8月30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2024年6月28日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正式對外公布,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突發事件應對法》中明確,為了預防和減少突發事件的發生,控制、減輕和消除突發事件引起的嚴重社會危害,提高突發事件預防和應對能力,規范突發事件應對活動,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維護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態環境安全和社會秩序,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所稱突發事件,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社會危害,需要采取應急處置措施予以應對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
突發事件的預防與應急準備、監測與預警、應急處置與救援、事后恢復與重建等應對活動,適用本法。
值得注意的是,《突發事件應對法》中也對廣播電視的職責使命參與等也做了明確規定,明確“國家建立健全應急通信、應急廣播保障體系,加強應急通信系統、應急廣播系統建設,確保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的通信、廣播安全暢通。”
另外,“廣播、電視、報刊以及網絡服務提供者、電信運營商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突發事件預警信息快速發布通道,及時、準確、無償播發或者刊載突發事件預警信息。”
發布一級、二級警報,宣布進入預警期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除還應當針對即將發生的突發事件的特點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其中包括要“采取必要措施,確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醫療衛生、廣播電視、氣象等公共設施的安全和正常運行。”
在自然災害、事故災難或者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后,履行統一領導職責的人民政府應當“立即搶修被損壞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醫療衛生、廣播電視、氣象等公共設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員提供避難場所和生活必需品,實施醫療救護和衛生防疫以及其他保障措施”。
在社會安全事件發生后,要“加強對易受沖擊的核心機關和單位的警衛,在國家機關、軍事機關、國家通訊社、廣播電臺、電視臺、外國駐華使領館等單位附近設置臨時警戒線”。
在事后恢復與重建方面,“受突發事件影響地區的人民政府應當及時組織和協調應急管理、衛生健康、公安、交通、鐵路、民航、郵政、電信、建設、生態環境、水利、能源、廣播電視等有關部門恢復社會秩序,盡快修復被損壞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醫療衛生、水利、廣播電視等公共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