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5日,《山西省民營經濟發展促進條例》已經由山西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于2023年11月30日通過并公布,該促進條例將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促進條例中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民營經濟發展促進工作的領導,建立工作協調機制,將民營經濟發展促進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發展促進政策措施,研究解決重大問題,將民營經濟發展促進工作指標納入政府績效考核評價體系。
要求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等媒體應當宣傳民營經濟發展促進中的先進典型,營造民營經濟發展促進的輿論氛圍。
支持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以及國有企業與民營企業在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等領域開展合作的,應當明確項目基本情況、民營企業回報機制、風險分擔機制等事項,不得對民營企業設置不平等的條件。
鼓勵和支持民營企業依法通過出資入股、收購股權、認購可轉債、股權置換等形式,參與國有企業改制重組、合資經營和混合所有制改革。
促進條例中還提出,鼓勵民營企業開展數字化共性技術研發,參與數據中心、工業互聯網等新型基礎設施建設和應用創新,加快推動數字化轉型和技術改造,促進數字經濟和實體經濟融合發展。
民營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一)獲批建設國家級或者省級創新平臺的;
(二)自主創新研發,與高等學校、職業學校、科研機構等聯合研發,取得重大科技成果或者促進重大科技成果轉化的;
(三)參與國家重大科技項目攻關或者重點領域產業關鍵共性技術研發的;
(四)主導或者參與制定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
(五)實施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成效顯著的。
促進條例中還明確,各級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諾以及依法訂立的合同,不得以行政區劃調整、政府換屆、機構或者職能調整以及相關責任人更替等為由,不履行承諾或者合同約定。因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確實需要改變政策承諾或者合同約定的,應當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進行,并依法予以補償。
供水、供電、供熱、供氣、排水與污水處理、通信、郵政等公用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向民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提供安全、方便、快捷、穩定和價格合理的服務;因檢測、維修、改造等原因需要中斷或者停止服務的,應當在中斷或者停止服務五日前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