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5日,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發布《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信息服務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該“征求意見稿”是基于對2016年8月1日正式施行的《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信息服務管理規定》進行的修訂稿。
經DVBCN的了解,對比2016年11條版的文件,本次的27條版增添了更多的條款,做了更大范圍的概念定義,各規定細則方面也更為詳盡。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通過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以下簡稱應用程序)提供信息服務,從事互聯網應用商店等應用程序分發服務,應當遵守本規定。
“征求意見稿”中明確:
1)規定所稱應用程序信息服務是指通過應用程序向用戶提供文字、圖片、語音、視頻等信息制作、復制、發布、傳播等服務的活動,包含即時通訊、新聞資訊、知識問答、論壇社區、網絡直播、電子商務、網絡音視頻、生活服務等信息服務類型。
2)規定所稱從事互聯網應用商店等應用程序分發服務是指通過互聯網向用戶提供應用程序發布、下載、動態加載等服務的活動,包含應用商店、快應用、互聯網小程序、瀏覽器插件等平臺分發服務類型。
其中部分條款如下:
1)應用程序為用戶提供信息發布、即時通訊等服務的,應當對申請注冊的用戶進行基于移動電話號碼、身份證件號碼或者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等方式的真實身份信息認證。用戶不提供真實身份信息,或者冒用組織機構、他人身份信息進行虛假注冊的,不得為其提供相關服務。
2)應用程序提供者通過應用程序提供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應當取得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禁止未經許可或者超越許可范圍開展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活動。
3)應用程序提供者應當規范經營管理行為,不得通過虛假宣傳、捆綁下載等行為,或者利用違法和不良信息誘導用戶下載,不得通過機器或人工方式刷榜、刷量、控評,營造虛假流量。
4)開展應用程序數據處理活動,應當履行數據安全保護義務,建立健全全流程數據安全管理制度,采取保障數據安全技術措施和其他安全措施,加強風險監測,不得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利益,不得損害個人、組織的合法權益。
5)應用程序提供者應當堅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則,關注未成年人健康成長,履行未成年人網絡保護各項義務,嚴格落實未成年用戶賬號實名注冊和登錄要求,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未成年用戶提供誘導其沉迷的相關產品和服務。
6)應用程序提供者上線具有輿論屬性或者社會動員能力的新技術、新應用、新功能,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安全評估。
7)應用程序提供者和應用程序分發平臺應當自覺接受社會監督,設置醒目、便捷的投訴舉報入口,公布投訴舉報方式,健全受理、處置、反饋等機制,及時處理公眾投訴舉報。
8)鼓勵互聯網行業組織建立健全行業自律機制,制定完善行業規范和自律公約,指導會員單位建立健全服務規范,依法依規提供信息服務,維護市場公平,促進行業健康發展。
本次“征求意見稿”的完整內容參見:《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信息服務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