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0日下午,江蘇省消保委發布通知稱,已經結合智能電視開機廣告專項消費調查情況,對七家智能電視經營者開展集體性約談。
根據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江蘇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賦予的消費者組織的公益性職責,結合智能電視開機廣告消費調查情況,江蘇省消保委提出如下整改要求:
請各企業在十個工作日內提交書面整改方案,對于不予配合、不予整改的企業,省消保委不排除運用公益訴訟等法律手段,堅決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此外,還對各違規行為提出了幾點要求:
1、切實履行售前告知義務,保障消費者知情權
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下簡稱《消法》)第八條規定:“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第二十條規定:“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應當真實、全面。”經營者應當在商品購買頁面或其他渠道公示具體的買賣合同或條款、在銷售時以顯著的方式向消費者明示智能電視有利用互聯網自動下載、更新開機廣告內容并在開機后播放加載廣告的功能,履行真實、全面的告知義務。
2、提供廣告一鍵關閉功能,保障消費者選擇權
我國《消法》第九條規定,消費者的選擇權包括以下四項:①有權自主選擇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②有權自主選擇商品品種或者服務方式;③有權自主決定購買或者不購買任何一種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項服務;④在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時,有權進行比較、鑒別和挑選。銷售智能電視涉及提供電視機硬件、開機播放商業廣告以及提供內容性服務,無論何種經營行為均應遵守《消法》第九條的規定,在智能電視播放廣告時,提供一鍵關閉廣告的功能,保障消費權益,尊重消費者的自主選擇權,不得限制消費者拒絕開機廣告的權利。
3、自主關閉開機廣告,保障消費者公平交易權
開機廣告不是消費者購買智能電視的必選項目,履行開機廣告告知義務不能成為消費者被迫接受無法自主關閉的開機廣告、經營者規避責任承擔的理由。我國《消法》第26條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并借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在消費者作出明確拒絕開機廣告的意思表示時,智能電視經營者應當及時為消費者提供自主關閉開機廣告的功能服務,保障消費者的消費體驗,尊重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
4、建立健全投訴處理機制,正視消費者訴求
智能電視經營者作為維護消費者權益的第一責任人,應當建立健全消費者投訴處理機制,明確受理消費者投訴的具體部門和責任人員,并向消費者明示投訴渠道,應當充分了解并執行國家和江蘇地方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積極配合消費者組織的調解工作,不得以企業規章制度、部門規定、行業規則等為由推諉責任,切實承擔起企業維護良好消費環境的社會責任。
江蘇省消保委表示,下一步將持續發力,采取系列措施,著力凈化智能電視市場消費環境,確保智能電視行業規范化經營,保障廣大消費者合法權益:
1、持續跟蹤關注,確保整改到位。省消保委將積極履行監督職責,對智能電視開機廣告限期整改情況持續關注和跟蹤,確保整改落實到位,符合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要求;對于態度消極、堅持不予整改的企業,省消保委將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賦予消費者組織的法定職責,保留采取進一步措施的權利,不排除必要時通過公益訴訟等法律途徑,堅決維護消費者整體利益。
2、暢通投訴渠道,強化社會監督。省消保委將進一步拓寬投訴渠道,不斷實現投訴的便利化、渠道的暢通化,指引廣大消費者發現或遇到問題,積極依法維權,主動投訴。同時,充分發揮省消保委志愿者專家團、公益律師團的力量,共同規范智能電視行業的經營行為,促進智能電視行業良性發展。
3、綜合運用維權手段,依法履職盡責。針對智能電視領域重大、典型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行為,省消保委將綜合運用調查、約談、反映、建議、揭露批評、訴訟、信用公示等方式,切實加強對消費者的保護,有力遏制經營者不法行為,為消費者的放心消費保駕護航。
據江蘇省消保委副主任兼秘書長陸惜春表示,省消保委會將此次調查和約談情況梳理匯總后,向有關部門發出建議函,建議將智能電視的開機廣告“關閉按鈕”列入生產國標或規范性要求,讓開機廣告的可關閉成為智能電視生產經營的“統一動作”“規定動作”。
在此基礎上,建議有關部門還應加強對智能電視生產環節和流通環節的監督檢查,把開機廣告作為一項檢查重點,發現問題,及時糾偏,給消費者的廣告“清朗權”提供全方位保障。
(信息整理自:江蘇消保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