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經信委、省公安廳、省交通運輸廳印發《江蘇省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管理細則(試行)》。
本細則適用于在本省行政區域范圍內進行的有條件自動駕駛汽車、高度自動駕駛汽車和完全自動駕駛汽車的道路測試。
各設區市成立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推進工作小組,負責推進本地區道路測試基礎設施建設,對道路測試申請進行初步評估并提出推薦意見,對本地區開展的道路測試進行日常管理。
測試主體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登記注冊的獨立法人單位;
(二)具備汽車及零部件制造、技術研發或試驗檢測等智能網聯汽車相關業務能力;
(三)對智能網聯汽車測試時可能造成的人身和財產損失,具備足夠的民事賠償能力;
(四)具有智能網聯汽車自動駕駛能力測試評價規程;
(五)具備對測試車輛進行實時遠程監控的能力;
(六)具備對測試車輛事件進行記錄、分析和重現的能力;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登記注冊的獨立法人單位;
(二)具備汽車及零部件制造、技術研發或試驗檢測等智能網聯汽車相關業務能力;
(三)對智能網聯汽車測試時可能造成的人身和財產損失,具備足夠的民事賠償能力;
(四)具有智能網聯汽車自動駕駛能力測試評價規程;
(五)具備對測試車輛進行實時遠程監控的能力;
(六)具備對測試車輛事件進行記錄、分析和重現的能力;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責任編輯:董佳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