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為“互聯網資源協作服務”?
工信部《電信業務分類目錄(2015年版)》加入這一描述
在2016年3月1日起施行的工信部《電信業務分類目錄(2015年版)》中是這樣描述的:
對于“哪些云服務企業要持證經營”的問題,此前的7月25日,工信部張建華明確表示:公有云經營者一定要持證。
PaaS服務更多的是平臺型,這種平臺型服務是IDC業務中的資源協作服務業務的形態,需要拿含有互聯網資源協作服務業務的IDC業務經營許可。
對于SaaS服務而言,目前尚無權威的定義,有的業態純粹是軟件服務,不屬于電信業務經營許可和管理的范疇;有些屬于《電信業務分類目錄》中“其他的增值電信業務”,因此按照其他的業務形態管理的要求,進行許可準入以及后續的事中事后管理。
國內目前持證現狀
此外,據工信部相關人士表示,云服務企業需要獲得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經營形態是IDC業務形態。因此管理上更多要求對IaaS和PaaS這兩種業務形態進行許可,后面很多管理要求也是針對IaaS和PaaS推出的。這兩種業務如果要申請增值電信業務許可證,跨地區的需要到工業和信息化部審批;如果只在省內從事相應業務,可以由當地的通信管理局直接進行審批。統計數據顯示,工信部審批量要大于各省的審批量。
截止到目前,2012年12月1日前獲得IDC、ISP許可證的企業1359家,未完成技術評測及系統對接工作的企業382家,382家里面已經提交承諾的企業有180家,最后還有接近200家左右的企業既沒完成評測也沒有提交承諾,工信部已經梳理相應的清單發到各省通信管理局,由各省通信管理局督促相應的企業整改,未按要求進行整改的將組織有關的基礎企業停止繼續經營資源的接入。
據悉,為落實國務院關于促進云計算創新發展培育信息產業新業態的意見(2015年國發5號文),工信部表示正在研究相關文件,杜絕無證經營,反對許可資質轉讓出借,或者各類變相轉讓出借行為。
23家獲得云牌照的企業名單
網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阿里云計算有限公司
騰訊云計算有限責任公司
北京百度網訊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優刻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UCloud)
鵬博士電信傳媒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三快云計算有限公司(美團云)
北京聯想調頻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有孚網絡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帕摩數據科技有限公司
中企網絡通信技術有限公司
上海福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創旗)
上海藍云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世紀互聯-藍云)
寧夏西云數據科技有限公司
中國移動通信公司
北京金山云網絡技術有限公司
深圳市賽柏特通信技術有限公司
天津卓朗科技有限公司
太平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浪潮軟件集團有限公司
華為軟件技術有限公司
北京互聯港灣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閃迅網聯電信技術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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