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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張建華解讀云服務監管政策:公有云經營者一定要持證!

2017-07-26 09:13:26 來源:亞太CDN產業聯盟 作者:王剛 熱度:
7月25日,2017可信云大會上,工業和信息化部信息通信管理局市場處處長張建華對最新的云服務監管政策進行了解讀。作為一項新型信息服務,云服務在不斷變化中前進,因此廠商也需要重點關注監管政策的變化。對于“哪些云服務企業要持證經營”的問題,張建華明確表示:公有云經營者一定要持證私有云則要分兩種情況看。
 

 

張建華說,從業內角度來看,云計算包括IaaS、PaaS、SaaS和IaaS。從監管角度看,2015版的新版本《電信業務分類目錄》里增加了“互聯網資源協作服務業務”的描述,根據定義,互聯網資源協作服務業務要拿互聯網數據中心的牌照。這意味著,IaaS服務屬于傳統IDC業務的范疇,只做IaaS不做PaaS的企業,拿IDC(不含資源協作服務業務)的業務經營許可。

 

PaaS服務更多的是平臺型,這種平臺型服務是IDC業務中的資源協作服務業務的形態,需要拿含有互聯網資源協作服務業務的IDC業務經營許可。對于SaaS服務而言,目前尚無權威的定義,有的業態純粹是軟件服務,不屬于電信業務經營許可和管理的范疇;有些屬于《電信業務分類目錄》中“其他的增值電信業務”,因此按照其他的業務形態管理的要求,進行許可準入以及后續的事中事后管理。

 

 

張建華表示,云服務企業需要獲得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經營形態是IDC業務形態。因此管理上更多要求對IaaS和PaaS這兩種業務形態進行許可,后面很多管理要求也是針對IaaS和PaaS推出的。這兩種業務如果要申請增值電信業務許可證,跨地區的需要到工業和信息化部審批;如果只在省內從事相應業務,可以由當地的通信管理局直接進行審批。統計數據顯示,工信部審批量要大于各省的審批量。

 

具體來說,哪些云服務企業要持證經營?公有云經營者一定要持,私有云要分兩種情況看,有一種情況叫“使用通信技術”,自建自用的,視為利用信息通信技術提供相應的服務而不是經營,不需要持證。另外一種,某一家企業為多個第三方提供私有云服務,這家企業實質上在經營云服務,因此需要持證經營。

 

 

張建華說,目前全國的IDC企業有1272家(工信部掌握的數據情況),獲得了云許可資質的目前有12家,已經有267家企業承諾年底前要持證。

 

政策遺留問題方面,在2012年之前獲得了IDC、ISP許可證的企業,需要通過四項評測并完成系統對接工作,如果規定時間沒有完成的,工信部也會督促通信管理局切實督促相應的企業停止經營相應的業務。

 

 

據介紹,2012年12月1日前獲得IDC、ISP許可證的企業1359家,未完成技術評測及系統對接工作的企業382家,382家里面已經提交承諾的企業有180家,最后還有接近200家左右的企業既沒完成評測也沒有提交承諾,工信部已經梳理相應的清單發到各省通信管理局,由各省通信管理局督促相應的企業整改,未按要求進行整改的將組織有關的基礎企業停止繼續經營資源的接入。

 

據悉,為落實國務院關于促進云計算創新發展培育信息產業新業態的意見(2015年國發5號文),工信部正在研究相關文件,杜絕無證經營,反對許可資質轉讓出借,或者各類變相轉讓出借行為。

 

 

對于第三方組織的義務與責任問題,張建華表示,第三方組織應積極開展與服務經營者能力、服務質量、可信度、網絡與信息安全等評測認證活動,定期向社會公布相關結果,引導云服務經營者加強內部管理,提升服務質量和誠信水平。

 

 

張建華最后對云服務經營者提出了四點建議和希望。第一,誠實守信,合法經營。第二,希望云服務企業不斷創新,優化服務,真正做到用戶滿意。第三,希望云服務企業之間能夠更多的互利互惠,合作共贏,少一些競爭摩擦,少一些飲鴆止渴,多一些合作共贏發展,共同維護良好的產業生態。最后,也希望云服務企業能更多的承擔與自己的企業規模實力相匹配的社會責任。

 
7月25日,2017可信云大會上,工業和信息化部信息通信管理局市場處處長張建華對最新的云服務監管政策進行了解讀。作為一項新型信息服務,云服務在不斷變化中前進,因此廠商也需要重點關注監管政策的變化。對于“哪些云服務企業要持證經營”的問題,張建華明確表示:公有云經營者一定要持證私有云則要分兩種情況看。
 

 

張建華說,從業內角度來看,云計算包括IaaS、PaaS、SaaS和IaaS。從監管角度看,2015版的新版本《電信業務分類目錄》里增加了“互聯網資源協作服務業務”的描述,根據定義,互聯網資源協作服務業務要拿互聯網數據中心的牌照。這意味著,IaaS服務屬于傳統IDC業務的范疇,只做IaaS不做PaaS的企業,拿IDC(不含資源協作服務業務)的業務經營許可。

 

PaaS服務更多的是平臺型,這種平臺型服務是IDC業務中的資源協作服務業務的形態,需要拿含有互聯網資源協作服務業務的IDC業務經營許可。對于SaaS服務而言,目前尚無權威的定義,有的業態純粹是軟件服務,不屬于電信業務經營許可和管理的范疇;有些屬于《電信業務分類目錄》中“其他的增值電信業務”,因此按照其他的業務形態管理的要求,進行許可準入以及后續的事中事后管理。

 

 

張建華表示,云服務企業需要獲得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經營形態是IDC業務形態。因此管理上更多要求對IaaS和PaaS這兩種業務形態進行許可,后面很多管理要求也是針對IaaS和PaaS推出的。這兩種業務如果要申請增值電信業務許可證,跨地區的需要到工業和信息化部審批;如果只在省內從事相應業務,可以由當地的通信管理局直接進行審批。統計數據顯示,工信部審批量要大于各省的審批量。

 

具體來說,哪些云服務企業要持證經營?公有云經營者一定要持,私有云要分兩種情況看,有一種情況叫“使用通信技術”,自建自用的,視為利用信息通信技術提供相應的服務而不是經營,不需要持證。另外一種,某一家企業為多個第三方提供私有云服務,這家企業實質上在經營云服務,因此需要持證經營。

 

 

張建華說,目前全國的IDC企業有1272家(工信部掌握的數據情況),獲得了云許可資質的目前有12家,已經有267家企業承諾年底前要持證。

 

政策遺留問題方面,在2012年之前獲得了IDC、ISP許可證的企業,需要通過四項評測并完成系統對接工作,如果規定時間沒有完成的,工信部也會督促通信管理局切實督促相應的企業停止經營相應的業務。

 

 

據介紹,2012年12月1日前獲得IDC、ISP許可證的企業1359家,未完成技術評測及系統對接工作的企業382家,382家里面已經提交承諾的企業有180家,最后還有接近200家左右的企業既沒完成評測也沒有提交承諾,工信部已經梳理相應的清單發到各省通信管理局,由各省通信管理局督促相應的企業整改,未按要求進行整改的將組織有關的基礎企業停止繼續經營資源的接入。

 

據悉,為落實國務院關于促進云計算創新發展培育信息產業新業態的意見(2015年國發5號文),工信部正在研究相關文件,杜絕無證經營,反對許可資質轉讓出借,或者各類變相轉讓出借行為。

 

 

對于第三方組織的義務與責任問題,張建華表示,第三方組織應積極開展與服務經營者能力、服務質量、可信度、網絡與信息安全等評測認證活動,定期向社會公布相關結果,引導云服務經營者加強內部管理,提升服務質量和誠信水平。

 

 

張建華最后對云服務經營者提出了四點建議和希望。第一,誠實守信,合法經營。第二,希望云服務企業不斷創新,優化服務,真正做到用戶滿意。第三,希望云服務企業之間能夠更多的互利互惠,合作共贏,少一些競爭摩擦,少一些飲鴆止渴,多一些合作共贏發展,共同維護良好的產業生態。最后,也希望云服務企業能更多的承擔與自己的企業規模實力相匹配的社會責任。

 

責任編輯:王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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