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須要求網絡直播服務提供者盡到監管職責,充分利用技術手段,保護未成年人免受侵害
家住上海的13歲女孩小蘇以學習為由,用媽媽手機偷偷打賞男主播,兩個月花了25萬元。據悉,小蘇與該男主播系“師徒關系”,該主播當面索要打賞。從聊天記錄來看,該主播經常讓小蘇“補刀”自己的新歌,即要求給自己發“K幣”,甚至一次開口要兩萬。警方稱,小蘇是主動送禮物給男主播,其間并未發生任何詐騙行為,所以公安機關并未受理此案。有律師認為,小蘇未滿16周歲,仍屬于限制行為能力人,可通過法律作無效認定(2月9日央視網)。
兩個月花費25萬元給主播打賞,真可謂是天價消費。雖然警方認為這期間未發生任何詐騙行為,因而未受理該案,但由于打賞者系未成年人,因此其監護人仍然有通過法律途徑索回該天價打賞的可能。但有必要看到,全面保護未成年人,避免其身陷網絡難以自拔,網絡直播平臺也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和義務。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有關規定,10周歲以上16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活動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應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否則其法定代理人即監護人可以拒絕追認該行為,而使其歸于無效。實踐中,判斷某個行為是否與其年齡、智力等相適應,應綜合其意思表達能力、認知能力、預見能力及是否與其日常學習生活息息相關等幾個因素來判定。比如,13歲學生購買圖書、文具等學習用品、訂購生日蛋糕參加同學生日聚會等,就應認可該行為。但假如其購買摩托車,就顯然與其日常生活學習關聯不大,應屬無效行為。
具體到13歲少女兩個月花費25萬元打賞主播的事件上,雖然當事人偷偷用母親手機并通過騰訊《全民K歌》APP購買大量“K幣”打賞主播,說明其監護人有監管不到位的情況,應承擔相應責任。但這并不能否定直播平臺及主播的責任。根據有關規定,直播平臺應該對用戶進行實名認證。13歲少女可以用其母親的手機號打賞主播,說明實名制并未嚴格落實,而是可以利用“馬甲”瞞天過海。此外,主播在與該女生互動時,應該認識到其并未成年,不該以誘導等形式要求其不斷打賞,尤其是看到巨額打賞時,更應有所警惕,而非居心不良,繼續謀求不義之財。
簡而言之,主播獲取的該女生的天價打賞并非可以心安理得地據為己有,而應根據該女生監護人的要求予以返還。同時,網絡直播平臺也要完善管理體系,避免未成年人深陷其中,受到無良主播的哄騙。根據《未成年人網絡保護條例》(征求意見稿)精神,網絡游戲服務提供者應采取技術措施,限制未成年人連續使用游戲時間和單日累計時間。而網絡直播雖然不是網絡游戲,但也屬娛樂范疇,極易導致身心發育尚未成熟、是非判斷能力較差的未成年人沉迷其中。因此,必須要求網絡直播服務提供者盡到監管職責,充分利用技術手段,保護未成年人免受侵害。
具體而言,一是應采取必要的綜合措施,實現共同發力,比如,采用實名制注冊的手段,并僅限本人使用,同時,每隔30分鐘或一個小時,必須通過視頻方式驗證使用人,防止假冒他人或一人使用多個賬號等規避手段。二是強化對打賞資金的監管,對每日打賞超過一定金額或者累計超過一定金額的,應再次確認身份并設置多重驗證環節。只有這樣,才能避免13歲少女倆月打賞25萬元的鬧劇重演,讓未成年人有一個綠色、健康、有序的網絡環境,也讓網絡直播行業健康發展。
家住上海的13歲女孩小蘇以學習為由,用媽媽手機偷偷打賞男主播,兩個月花了25萬元。據悉,小蘇與該男主播系“師徒關系”,該主播當面索要打賞。從聊天記錄來看,該主播經常讓小蘇“補刀”自己的新歌,即要求給自己發“K幣”,甚至一次開口要兩萬。警方稱,小蘇是主動送禮物給男主播,其間并未發生任何詐騙行為,所以公安機關并未受理此案。有律師認為,小蘇未滿16周歲,仍屬于限制行為能力人,可通過法律作無效認定(2月9日央視網)。

兩個月花費25萬元給主播打賞,真可謂是天價消費。雖然警方認為這期間未發生任何詐騙行為,因而未受理該案,但由于打賞者系未成年人,因此其監護人仍然有通過法律途徑索回該天價打賞的可能。但有必要看到,全面保護未成年人,避免其身陷網絡難以自拔,網絡直播平臺也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和義務。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有關規定,10周歲以上16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活動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應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否則其法定代理人即監護人可以拒絕追認該行為,而使其歸于無效。實踐中,判斷某個行為是否與其年齡、智力等相適應,應綜合其意思表達能力、認知能力、預見能力及是否與其日常學習生活息息相關等幾個因素來判定。比如,13歲學生購買圖書、文具等學習用品、訂購生日蛋糕參加同學生日聚會等,就應認可該行為。但假如其購買摩托車,就顯然與其日常生活學習關聯不大,應屬無效行為。
具體到13歲少女兩個月花費25萬元打賞主播的事件上,雖然當事人偷偷用母親手機并通過騰訊《全民K歌》APP購買大量“K幣”打賞主播,說明其監護人有監管不到位的情況,應承擔相應責任。但這并不能否定直播平臺及主播的責任。根據有關規定,直播平臺應該對用戶進行實名認證。13歲少女可以用其母親的手機號打賞主播,說明實名制并未嚴格落實,而是可以利用“馬甲”瞞天過海。此外,主播在與該女生互動時,應該認識到其并未成年,不該以誘導等形式要求其不斷打賞,尤其是看到巨額打賞時,更應有所警惕,而非居心不良,繼續謀求不義之財。
簡而言之,主播獲取的該女生的天價打賞并非可以心安理得地據為己有,而應根據該女生監護人的要求予以返還。同時,網絡直播平臺也要完善管理體系,避免未成年人深陷其中,受到無良主播的哄騙。根據《未成年人網絡保護條例》(征求意見稿)精神,網絡游戲服務提供者應采取技術措施,限制未成年人連續使用游戲時間和單日累計時間。而網絡直播雖然不是網絡游戲,但也屬娛樂范疇,極易導致身心發育尚未成熟、是非判斷能力較差的未成年人沉迷其中。因此,必須要求網絡直播服務提供者盡到監管職責,充分利用技術手段,保護未成年人免受侵害。
具體而言,一是應采取必要的綜合措施,實現共同發力,比如,采用實名制注冊的手段,并僅限本人使用,同時,每隔30分鐘或一個小時,必須通過視頻方式驗證使用人,防止假冒他人或一人使用多個賬號等規避手段。二是強化對打賞資金的監管,對每日打賞超過一定金額或者累計超過一定金額的,應再次確認身份并設置多重驗證環節。只有這樣,才能避免13歲少女倆月打賞25萬元的鬧劇重演,讓未成年人有一個綠色、健康、有序的網絡環境,也讓網絡直播行業健康發展。
責任編輯:王倩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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