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到了一年一度的“4·26世界知識產權日”,作為第23個世界知識產權日,國家主管部門也已按照慣例啟動了主題宣傳活動,各地各下轄部門單位的主題宣傳活動已經紛紛進行中。
對于廣電行業而言,知識產權糾紛常見于著作權/版權方面,陸陸續續的幾乎每周都有許多訴訟、裁決在向外通報,這個話題近些年來DVBCN也幾乎是每年此刻必聊。
先談個小插曲,4月中旬的時候業界傳來有20個省級廣播電視臺、臺屬廣電集團、廣電新媒體公司發布了“電視頻道聯合維權聲明”,聲明中禁止他人未經許可,以有線或無線方式轉播、錄制復制或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且警示了將通過各種法律途徑,追究未經授權的轉播、盜播、盜鏈廣播電視頻道信號等侵權行為的法律責任。聲明中還額外補了“各廣播電視臺的新媒體機構擁有本臺的合法授權”這一句,算是對二級IPTV集成播控運營主體的聲明許可。
但要注意的是,有自媒體莫名扯到有線電視明顯是對我國衛視頻道直播落地模式完全不了解,有線電視網絡作為國家級廣播電視覆蓋網,頻道直播均是獲得了自然授權,省級衛視落地覆蓋到全國傳輸一般要經過中國有線、中衛以及其他具有跨區域傳輸資質的播控方履行合約協助實現落地覆蓋的。
而上述廣電臺聲明針對的侵權主體,則是像未取得廣播權許可進行非法拉取頻道源的OTT以及移動電視運營主體,特別是一些非法APP/APK等違規獲得了頻道源提供著電視直播服務;另外則是針對的一些違規錄制、剪輯、切片等方式,通過網絡傳播電視節目內容的行為主體,這塊兒屬于信息網絡傳播權侵權方面。
隨著有線數字電視、IPTV、OTT TV(含智能電視)電視等的多類型分發方式全面覆蓋,融合媒體新型傳播行為導致的版權糾紛最為常見,主要表現在了IPTV、OTT以及DVB內容傳播方面。好理解點就是,IPTV以及DVB的(限時)回看、點播(也含OTT的點播)是最常見的可能會出現版權糾紛的地方,如前所言,這里主要涉及的是具體內容著作人或代理人與播控方、網絡傳輸的糾紛,涉及到的具體法律權益是信息網絡傳播權。
2021年6月1日起第三次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正式施行(DVBCN注:原《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是在1990年9月7日已通過了),與廣電視聽特別相關的新修條例中:
1)廣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公開傳播或者轉播作品,以及通過擴音器或者其他傳送符號、聲音、圖像的類似工具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的權利,但不包括本款第十二項規定的權利(DVBCN注:第十二項即“信息網絡傳播權”);
2)信息網絡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使公眾可以在其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
在DVBCN以往從法律人士了解到的解釋中,“廣播權”傾向于是一種提供方的主動權,“信息網絡傳播權”傾向于是交互權。因此,在現在隨處可見的廣電電視相關訴訟案例中,常見的是IPTV內容方面的糾紛(互聯網內容或平臺方與廣電新媒體、電信運營商之間的訴訟),也有DVB有線數字電視方面的糾紛(主要是其點播或DVB+OTT聯合內容與互聯網內容或平臺的訴訟)。
頗為有趣的是,對于IPTV的回看(互聯網絡視頻平臺與IPTV廣電新媒體公司、運營商)的以往案例中,出現了不同的判決,即有法院將“回看”判定為是“廣播權”,但同年的另一例異地案例中,法院判定“回看”為“信息網絡傳播權”。
另值得注意的是,我國正在征集修訂的首部《廣播電視法(2021年版征求意見稿)》中指明了廣播電視活動,是指“采取有線、無線等方式,通過固定、移動等終端,以單向、交互等形式向社會公眾傳播視頻、音頻等視聽節目及其相關活動。”
經與上述《著作權法》的“廣播權”“信息網絡傳播權”具體解釋對比的話,其實可以發現又出現了一些矛盾之處。
在當前的許多IPTV案例中,原先有法院不認可運營商在相關訴訟中為侵權主體,但后續的案例中,包括IPTV一級播控平臺主體愛上電視、二級播控主體省級廣電新媒體、電信網絡運營商均成為了被告方且被法院認可。
依托于“三網融合”政策迅猛發展起來的IPTV等新視聽方式,加之跨終端大小屏聯合、投屏等視聽表現形式的更加豐富,可能還是需要對新的融合化電視視聽業態反映出來的“廣播權”與“信息網絡傳播權”有進一步的釋義。
當然,關于IPTV、有線電視等運營商常遭遇的信息網絡傳播權侵權訴訟,還有更多的一些具體侵權爭議細節,DVBCN也就不再具體說明,且看一些案例梳理。
1)2021年某視頻內容方控告愛上電視傳媒(北京)有限公司、某地電信運營商侵權案
視頻方認為被告IPTV電視端提供涉案作品的在線播放服務,侵犯了其在中國大陸地區獨占專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權益。被告認為原告不享有涉案作品的獨家信息網絡傳播權,更不享有涉案作品在中央電視臺所屬IPTV的信息網絡傳播權。被告還認為涉案作品屬于全國性內容,由IPTV總平臺集成播放。愛上電視公司代理中央電視臺行使權利,將涉案作品集成在IPTV中央集成播控總平臺,而后再經電信企業專網傳輸給IPTV分平臺播放,該行為合法、合規,也符合合同約定,不構成侵權。“IPTV某分平臺”通過“回看”方式提供涉案作品的播放行為并沒有落入信息網絡傳播權控制的范疇,應界定為廣播權。運營商公司認為其僅為IPTV平臺提供網絡接入和傳輸服務,對IPTV平臺的播放內容沒有任何權限,不應承擔責任。
IPTV是國家“三網融合”政策推動下的產物,按照相關政策規定,一般由廣播電視播出機構負責集成播控平臺的建設和管理,負責IPTV節目的統一集成和播出監控、電子節目指南(EPG)、用戶端、計費、版權等管理;由電信企業負責為集成播控平臺與用戶端之間提供信號傳輸和相應技術保障的業務。根據在案證據及當事人陳述,愛上電視公司代理中央電視臺行使權利,將涉案作品集成在IPTV中央集成播控總平臺,而后再經電信企業專網傳輸給IPTV某地分平臺播放,某運營商分公司僅提供IPTV業務的信號傳輸和技術保障服務,因此應當由對IPTV集成播控平臺中的內容享有控制權的愛上電視公司承擔相應侵權責任。
2)2023年公布的某傳媒公司與某地電信運營商、愛上公司、某地新媒體公司侵權糾紛相關裁定
原告認為其依法獲得某聯賽節目的獨家信息網絡傳播權,認為三維被告未經授權擅自向公眾提供多場比賽的點播服務,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認為被告運營的IPTV平臺擁有龐大的用戶群體,三被告的傳播行為替代了原告關聯公司網站的傳播效果,直接分流了原告大量的用戶流量,且三被告的行為直接影響原告獨家播出比賽的宣傳效果,極大地降低了原告賽事的商業合作價值。
法院審查認為,本案系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但因原告與被告歸屬地不同原因,被移送到了被告歸屬地法院處理。
3)2021年立案的某視頻平臺與某廣電網絡公司的訴訟裁決
原告認為其依法享有涉案影片在中國大陸地區獨占專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并享有以自己的名義針對侵權行為依法維權的權利。原告發現被告未經原告合法授權,擅自通過其運營的廣電網絡有線電視電視端提供涉案影片的在線播放服務,對此原告進行了證據保全公證。被告未經許可擅自提供涉案影片在線播放服務的行為,極大地侵害了原告對涉案影片享有的獨占性信息網絡傳播權。
法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九條規定,除本解釋另行規定外,人民法院受理的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涉及著作權法修改前發生的民事行為的,適用修改前著作權法的規定;涉及著作權法修改以后發生的民事行為的,適用修改后著作權法的規定;涉及著作權法修改前發生,持續到著作權法修改后的民事行為的,適用修改后著作權法。本案中,現有證據無法證明在著作權法(2020修正)生效前,涉案影片已下線、已停止侵權,故本案適用著作權法(2020修正)的規定進行審理。
信息網絡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使公眾可以在其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本案中,被告某廣電網絡未經合法授權亦無其他合法理由,通過其運營的廣電網絡節目傳播涉案影片,侵害了原告對涉案影片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應當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法律責任。